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金鹏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嘉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鹏机械厂立即支付欠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嘉安消防公司承接金鹏机械厂的消防改造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约定金鹏机械厂于2020年春节前结清工程尾款20000元。因金鹏机械厂未按约付款,故嘉安消防公司依法起诉。

金鹏机械厂辩称,欠款20000元是事实,但嘉安消防公司所做的消防改造工程没有全部完成,没有应急照明灯和疏散通道标识。同时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泵不能正常使用,管子漏水,金鹏机械厂要求嘉安消防公司予以维护,确保金鹏机械厂需要使用时能够正常使用。只要金鹏机械厂维护好,就同意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4日,金鹏机械厂(甲方,发包人)与嘉安消防公司(乙方,承包人)就金鹏机械厂消防改造项目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根据本合同以及报价清单内容完成泰兴金鹏机械消防改造的全部工作,包含消防水系统的安装、调试,使之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除双方特别约定外,本工程所需材料的供应、运输、制作、安装、调试等均由乙方完成。本工程具体施工范围双方应该再次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内容为根据厂房具体情况按要求布置消防箱(含卷盘),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1个,消防水管按实际需求布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意见表合格证明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且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本合同施工总工期10天,开工起始日期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工程款人民币68000元整。甲方付给乙方40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在泰兴出具消防检查合格意见(或消防验收相关证明材料)时,甲方付剩余28000元的工程款,乙方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协议另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嘉安消防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施工,并于2019年12月结工。金鹏机械厂已向嘉安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48000元,后于2020年8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泰州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贰万元正(¥20000.00元)(注春节前结清)”。欠条出具后,嘉安消防公司未按约付款,金鹏机械厂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嘉安消防公司提交的欠条、金鹏机械厂提交的消防工程施工协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嘉安消防公司与金鹏机械厂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嘉安消防公司承揽金鹏机械厂消防改造工程,并由金鹏机械厂支付报酬,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依法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嘉安消防公司按照金鹏机械厂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金鹏机械厂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金鹏机械厂辩称工程未全部完成以及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金鹏机械厂已通过出具欠条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结算,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嘉安消防公司要求金鹏机械厂给付尚欠的报酬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泰兴市金鹏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泰州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报酬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泰兴市金鹏机械厂负担(此款泰州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泰兴市金鹏机械厂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泰州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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