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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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款60万元; 二、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2.27元,由原告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122.27元,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魏**负担9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