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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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和广裕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和广裕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0000元及进出场费10000元,合计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和广裕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23.02元,由原告重庆和广裕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278.02元,被告杨**负担2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