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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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宇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市安晟精密模切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郑**为(2020)粤0310执12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安晟精密模切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吕**为(2020)粤0310执12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四、吕**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安晟精密模切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