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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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1860.55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1860.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元及公告费260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