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融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施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6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眼镜批发;箱、包批发;鞋帽零售;鞋帽批发;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眼镜零售;服装零售;箱、包零售;服装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钟表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小饰物、小礼品零售;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钟表批发。原告所有的第4781778号“MO&CO.”注册商标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原告系“小天使图案二”【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1208156】、“DUCKLING小黄鸭图案”【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1088202】、“大熊抱小熊图案”【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1088198】、“203版MO&Co.xMAD的合作系列图案”【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0926599】的美术作品所有权人,国家版权局申请取得了相应的作品登记证书。

2020年12月,爱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浏览网页情况进行公证,南粤公证处签发了编号为(2020)粤广南粤第29034号、第30982号、第30983号公证书、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签发了(2021)粤广南沙第23313-23314号公证书-补强,记载爱帛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公证处的专用计算机和网络登陆淘宝网,在已购买的宝贝处进入店铺“AS高端定制”,浏览店铺信息,显示该网络店铺由融达公司开办。该五份公证书还显示爱帛公司在该店铺购买了4件衣服【代工无忧惠恩诚地素2020冬新款小黄鸭子减龄羊毛流苏套头毛衣保暖(淘宝产品ID:631857515539)、MO代工无优惠恩诚地素2020冬季新款卡通小熊毛绒上衣针织衫毛衣女(淘宝产品ID:630748731907)、高版本恩诚地素2020秋季新款百搭高腰显瘦经典格子垂感裤子潮ins(淘宝产品ID:627148010635)、代工无优惠MO针织马甲女外搭毛线背心V领外穿无袖毛衣(淘宝产品ID:639028314279)】,合计两单购物费用为1335元,(2021)粤广南沙第23313-23314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2800元,(2020)粤广南粤第29034号、第30982号、第30983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2400元。同日,爱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还向南粤公证处、南沙公证处申请对收货情况进行公证,委托律师出庭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经比对,被告融达公司销售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印制的图片与爱帛公司主张的四幅权利作品的线条、颜色等基本相同,对应部位的美术元素及表达大体相同,总体上,依公众的视觉感知应构成实质性相似。

审理中,本院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被告融达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店铺名:AS高端定制女装,掌柜名:众星电子商务)全店产品销售数据信息(包括子订单号、父订单号、支付宝订单、创建时间、支付时间、商品ID、商品名称、交易数量和单价、成交金额、支付状态等),数据光盘显示被告案涉店铺近三年成交件数97625件,累计成交金额22556988.78元,与原告公证书中ID的产品成交量近900件,金额涉及约25万余元。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原告的品牌宣传材料与推广合同、被告企业信息、律师费发票、公证费用发票、公证样品费用清单、本院调取淘宝数据光盘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爱帛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作品系四幅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兼具,上该四幅美术作品尚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美术作品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融达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涉案四幅美术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被告融达公司开办的网店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下载等方式获得涉案美术作品,属于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涉案美术作品用于网络店铺中的衣服对外销售,属于发行行为。现因被告融达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行为均未得到爱帛公司的许可,也无存在其他法定经过许可的事由,故其侵犯了爱帛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

关于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权利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爱帛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爱帛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的实际侵权获利所得,本院结合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融达公司需承担的赔偿数额:(一)涉案作品类型。涉案四幅美术作品分别以小天使图案、小黄鸭图案、大熊抱小熊图案、合作系列图案及英文字母、各种线条、花纹等为元素,作者通过构图、选择线条、颜色、有一定独创性。(二)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爱帛公司诉请主要是律师费、公证费、购物费。律师费用系因诉讼而支出,而本院提倡合理、理性维权,且爱帛公司也委托律师出庭,考虑到原告在维权上存在批量化,故本院仅对合理开支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公证费,爱帛公司为本案的侵权事实进行了两次公证,公证处也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故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对于购物费,爱帛公司亦有相应证据,故全额支持。(三)被告的侵权情节。被告将载有侵权图案的商品制作成服装在网店展示销售,但因为涉案侵权产品的价格较低,且与作品的关联度不高等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及本院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销量光盘等,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爱帛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含合理开支)为35000元。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登报消除影响等的诉讼请求,由于本案主要涉及侵犯著作财产权,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融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侵犯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美术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1208156】、【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1088202】、【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1088198】、【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0926599】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宁波融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宁波融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录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义务人应自动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自动履行证明,享受诚信红利。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将被法院依法予以制裁,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义务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可将款项汇入以下账户:

1.权利人账户

收款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广州新港支行,账号:×××。

2.法院一案一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

开户名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账号:×××。

请义务人优先选择汇入权利人账户(在备注写明履行(2021)浙0203民初10585号案件付款义务),付款后及时通知权利人或法院工作人员。

义务人未经权利人或法院同意,请勿将履行款项汇入其他账户或汇给他人,以免款项不明。

裁判文书确定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请被告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案件生效后十日内汇入上述第2项法院账户。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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