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一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4、5期租金共计159040元,并支付2019年10月30日以前产生的迟延利息2573.57元以及159040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10月31日起按日息万分之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后续迟延利息;

二、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6期至第24期租金共计1240000元,并支付以124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11月29日起按日息万分之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利息;

三、***、***、***对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法申请处置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品牌为现代威亚、型号为KH63G、机号为G3641-1853的卧式加工中心设备,所得价款由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19元,减半收取870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9.5元,由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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