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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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70661.01元。 二、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费7986.35元。 三、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违约金3037.83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4日,此后至主债务实际履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尚欠保险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继续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元(原告预交1037元),由被告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