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8640元; 二、被告王**、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1年5月31日为309元,2021年6月1日起以8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范**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