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润思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润思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票据利益1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7日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13000000000000006,票据记载出票人为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收款人为南京润思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10万元,承兑人为中信银行济南分行,承兑信息记载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3月7日。该汇票到期后,原告未能及时提示付款,后原告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票据兑付时已无法付款。原告联系被告,被告表示票据已逾期,拒绝兑付。原告认为,尽管票据权利时效逾期,但原告仍有请求被告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利益的民事权利,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辩称:涉案票据确系我方承兑的票据,但原告未能取得票据利益系因其自身过错导致,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其承担。 中信银行高薪支行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7日,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开出1000000000000000000006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出票人开户行为中信银行高薪支行,收款人为润思博公司,承兑人为中信银行济南分行,汇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3月7日,票据状态载明: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润思博公司自认其在汇票到期日后提示付款。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高薪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与答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涉案承兑汇票载明的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3月7日,润思博公司虽未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行使票据权利,但仍对该承兑汇票享有民事权利,其请求承兑人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10万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中信银行高薪支行返还票据利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润思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利益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润思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京润思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