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沙湾县诚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伟东云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408,260元;并自违约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共计432,4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脑等相关设备,金额共计2,408,26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取得了验收合格报告书。但被告却迟迟未付款,经过原告再三催告,被告依然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综上,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沙湾县诚惠公司未作答辩。

伟东云教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沙湾县诚惠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伟东云教育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30日,沙湾县诚惠公司(甲方)与伟东云教育公司(乙方)就新疆沙湾县高中城桌面云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合同项下设备总价款为2,408,260元。安装调试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90%;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质保期为自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甲方延期支付任意一笔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0.3%违约金。

沙湾县诚惠公司与沙湾县第一中学、沙湾县政府采购中心、沙湾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出具了验收报告,内容为:新疆沙湾县高中城桌面云采购项目,由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确认,该项目已满足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新疆沙湾县高中城桌面云采购项目中的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向使用方提请终验,因软件未达要求,延期使用方于2019年11月组织了项目终验。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继续配合使用方关于本项目的后续工作,做好项目质保期间的服务。该验收报告载明验收意见为“经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沙湾县诚惠公司与伟东云教育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伟东云教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且相关设备已经调试安装完成,在此情形下,本院对伟东云教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沙湾县诚惠公司应于安装调试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90%;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现伟东云教育公司已经向沙湾县诚惠公司提供货物,且货物已经沙湾县诚惠公司验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沙湾县诚惠公司应向伟东云教育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经沙湾县诚惠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现质保期尚未届满,故本院仅支持沙湾县诚惠公司向伟东云教育公司支付90%的货款,即2,167,434元。

根据合同约定,沙湾县诚惠公司延期支付任意一笔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伟东云教育公司支付本合同总金额0.3%违约金,根据验收报告所载明的内容,相关设备的验收时间为2019年11月,因具体日期不确定,故本院以2019年11月30日作为安装调试日,即2019年12月7日应作为沙湾县诚惠公司的最后付款日期,本院自2019年12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违约金,截至本案立案之日,违约金总额为4,580,510.52元,该违约金明显过高。现伟东云教育仅主张违约金432,400元未超出前述金额,也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伟东云教育公司同时主张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系对沙湾县诚惠公司违约责任的重复主张,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沙湾县诚惠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沙湾县诚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7,434元;

二、沙湾县诚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2,400元;

三、驳回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4,525元,由沙湾县诚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022元,由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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