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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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葛**应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34177.23元,支付罚息1744.30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之后的罚息按案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罚息的复利),暂计135921.53元; 二、被告葛**应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200元。 上述款项计139121.53元,被告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偿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41元,由被告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