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榕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星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榕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空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榕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装修工程款项223550元,并支付违约金19672.4元(以拖欠工程款项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日0.01%计算,自2019年3月15日期暂计至2021年8月11日)。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23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的违约金19562.4元(按每日0.01%计算880天)。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272号的宁波镇海一串红公寓交由原告实施改造。应被告要求,原、被告于2018年8月1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合同总价及剩余款项支付日期进行了变更。后原告按约完成改造,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2223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星空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榕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及诉请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未全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星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榕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23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的违约金1956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8元,由被告宁波星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2-02-14 |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