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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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董**、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水支行贷款220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8062.20元[2021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案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1元,由被告董**、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