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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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原告张**与被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四、被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收回现放置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文澜镇高家村幼儿园场地的制作银丝卷机器设备,设备运输费、运输风险由被告自行承担;” 二、撤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即“二、被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设备定作款390500元,并支付该款资金占用利息(其中,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80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的利息以180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390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三、被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设备运输费10300元、租金损失15000元,合计25300元;五、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设备购买款390500元; 四、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张**负担1191元,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37元,由张**负担459元,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