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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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25,740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人民币51.48元,以及以人民币25,791.4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22,612.39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人民币45.23元,以及以人民币22,657.6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22,332.29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人民币44.67元,以及以人民币22,376.96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屈*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764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人民币3.53元,以及以人民币1,767.53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五、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褚**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3,449.11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人民币6.90元,以及以人民币3,456.01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六、驳回原告王**、刘*、褚*、邹**、潘**、黄**、朱**、胡*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分担如下:原告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23元、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6.75元、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61元,由各原告各自负担。原告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8.58元,由原告李**负担人民币794元,由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4.58元;原告俞**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3.09元,由原告俞**负担人民币467元,由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6.09元;原告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21元,由原告林**负担人民币267元,由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4.21元;原告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屈*负担人民币37元,由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元;原告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褚**负担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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