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秦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秦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返还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云南秦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5元,原告彭**负担人民币575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由被告云南秦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10元,原告彭**负担人民币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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