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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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友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友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候芬、刘**、杜*、陈*、黄**、王*、管**、黄*、刘*劳务费710410元; 二、驳回原告候芬、刘**、杜*、陈*、黄**、王*、管**、黄*、刘*要求被告云南友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候芬、刘**、杜*、陈*、黄**、王*、管**、黄*、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九原告共同承担500元,被告云南友谦建筑劳有限公司、郑**共同承担5000元(两被告承担的款项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