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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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兆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魏**欠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兆雅支行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20年6月21日起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5日内付清; 二、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兆雅支行在被告罗**、黄**提供的位于泸县【房权证号: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1、2××2号,土地使用证号:泸县国用(2014)字第5××9号】、泸县太伏镇园林路76号3幢2号【房权证号: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1、2××2号,土地使用证号:泸县国用(2014)字第5××0号】、泸县太伏镇园林路68号【房权证号: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1、2××2号,土地使用证号:泸县国用(2014)字第5××6号】、泸县太伏镇园林路70号【房权证号: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1、2××2号,土地使用证号:泸县国用(2014)字第5××7号】、泸县太伏镇园林路72号【房权证号: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1、2××2号,土地使用证号:泸县国用(2014)字第5××8号】的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魏**、罗**、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