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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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湖南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10日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4B306); 二、限湖南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409400元; 三、限***于湖南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后5日内将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浏阳市的房屋返还给湖南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1800元,评估费5841元,共计17641元,由湖南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