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山东盛安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孙**、郭**因近亲属郭一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死亡项下损失: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4204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000元,合计904624.5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5000元; 二、孙**、郭**因近亲属郭一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死亡项下剩余损失849624.5元按80%比例计算为679699.6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0000元,由孙**、山东盛安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79699.6元; 三、孙**、郭**因近亲属郭一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357.4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57.4元; 四、驳回孙**、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含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可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本案6228××××6566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8元,由孙**、郭**4763元,孙**、山东盛安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