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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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本金34398.47元、利息16328.14元、分期手续费829.06元,共计51555.67元,并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1年2月7日计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