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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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签订的黄河路支2018年房贷字2-0085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自2022年1月10日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提前到期; 二、被告张**、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60744.8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1月10日,利息以按月等额本息中相应的利息计算;罚息以等额本息的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2275%计算。自2022年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2275%计算;以上计算的利息、罚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张**、李**抵押的东营市垦利区(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办理鲁(2018)垦利不动产证明第0××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一顺位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3000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5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29元,被告张**、李**负担2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