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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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遵义中恒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遵义中恒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778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遵义中恒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中恒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