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化市乾丰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绥化市乾丰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2340元; 二、驳回绥化市乾丰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