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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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易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原告海南易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