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与被告奚**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一手贷]字[德宏分]行[芒市]支行[2013]年[207]号); 二、被告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借款本金340,630.64元及截至2021年7月20日利息8,435.55元,合计349,066.19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6元,由被告奚**负担(未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