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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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截至2021年2月1日止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5142.87元,利息人民币32235.93元,违约金人民币2684.3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 二、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被告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