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绿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 兴城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绿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城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利息50万元,并支付2018年1月15日后的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并扣除已用油抵顶利息5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辽宁绿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