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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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登封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登封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923.88元; 二、被告梁**、登封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按照《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最终取得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各期到期未偿还租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各期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金额; 三、若被告梁**、登封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车架号:LFV2A1BS3K4932224,发动机号:L49867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车辆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登封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梁**、登封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55元,由被告梁**、登封市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