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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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巴**、那仁满都拉、通拉嘎宝力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给原告赵**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33.33元(以本金50000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8月1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2033.33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年利率15.4%计算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620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三被告负担,邮寄费88元,由被告巴**负担44元,被告那仁满都拉负22元,被告通拉嘎宝力高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