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巴**、那仁满都拉、通拉嘎宝力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给原告赵**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33.33元(以本金50000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8月1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2033.33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年利率15.4%计算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620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三被告负担,邮寄费88元,由被告巴**负担44元,被告那仁满都拉负22元,被告通拉嘎宝力高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2-03-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