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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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位于泰兴市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至原告钱*、刘**名下; 二、被告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钱*、刘**违约金(以68042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案涉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实际办理完毕之日为止)。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被告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