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蒙自玖柒歌舞厅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400元(其中经济损失8000元,为维权的合理支出4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系《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2017快乐男声》、《乘风破浪的姐姐》、《说唱听我的》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这些电视节目具有极高的收视率及影响力。原告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上述作品在卡拉OK领域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设备中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六场《如燕》《DoReMi》《声律启蒙》《是什么让我遇见这样的你》《心恋》《谢谢侬》《是否我真的一无所有》《我的天空》《TellMe》《我的世界》《我的祖国》《南海姑娘》;《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七场《给你看》《易燃易爆炸》《寂静的天空》《阿楚姑娘》《小镇姑娘》《爱爱》《叶子》《演》《原来爱情这么伤》;《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八场《陪我走》《她来听我的演唱会》《盛夏的果实》《年轻的朋友来相会》《最远的距离》;《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九场《亲亲西藏》《我只在乎你》;《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十场《改变自己》《北京北京》《WreckingBall》;《2017快乐男声》全国赛第三期《以舞为荣耀》《沧海轻舟》《易燃易爆炸》;《2017快乐男声》全国赛第四期《爱夏》《神经的拆弹专家》《夏天的风》《听不到》《自由行走的花》《神奇+非凡时代》等共计40首歌曲。并通过其点播设备以放映的方式有偿许可消费者使用该作品,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到被告经营地取证并聘请律师维权,为此支付了额外的取证、交通、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综上,原告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1.被答辩人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涉案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人。2.被答辩人所谓的“维权费用”不应当予以支持。被答辩人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维权的权利,所以其支出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当中没有任何的票据,所以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3.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欲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欲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

证据三:(2021)湘长麓证民字第6141号(快男公证书)、(2021)湘长麓证民字第6142号(超女公证书),欲证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为涉案歌曲权利人。

证据四:自制综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欲证明:原告经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五: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取证视频,欲证明: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提供涉案歌曲的点唱功能,以此盈利的侵权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取证方式不认可,认为原告取证时间是今年的4月份,但是被告在去年10月份就陆续拆除房间,今年完全拆除了房间,且今年3月份左右被告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就被注销了。

经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系《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2017快乐男声》、《乘风破浪的姐姐》、《说唱听我的》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20年12月2日,原告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自制综艺授权书,依法取得上述作品在卡拉OK领域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1年4月9日,原告使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权利卫士”APP,到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在包房内逐一点播、影像录制的方式,对被告包房中播放的涉案音像作品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到涉案40部作品:《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六场《如燕》《DoReMi》《声律启蒙》《是什么让我遇见这样的你》《心恋》《谢谢侬》《是否我真的一无所有》《我的天空》《TellMe》《我的世界》《我的祖国》《南海姑娘》;《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七场《给你看》《易燃易爆炸》《寂静的天空》《阿楚姑娘》《小镇姑娘》《爱爱》《叶子》《演》《原来爱情这么伤》;《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八场《陪我走》《她来听我的演唱会》《盛夏的果实》《年轻的朋友来相会》《最远的距离》;《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九场《亲亲西藏》《我只在乎你》;《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十场《改变自己》《北京北京》《WreckingBall》;《2017快乐男声》全国赛第三期《以舞为荣耀》《沧海轻舟》《易燃易爆炸》;《2017快乐男声》全国赛第四期《爱夏》《神经的拆弹专家》《夏天的风》《听不到》《自由行走的花》《神奇+非凡时代》,上述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且均属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授权给原告管理的作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验证,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所获取的视频及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经比对,证据保全的涉案音像作品,与原告经授权管理的音像作品相同。证据保全过程中,原告为维权产生了400元的合理费用。

另查明,被告蒙自玖柒歌舞厅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胡文浩,注册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小吃服务;食品零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根据以上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对本案作如下评判: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首先,应当确认涉案歌曲的性质。本院认为,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应当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系《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2017快乐男声》、《乘风破浪的姐姐》、《说唱听我的》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20年12月2日,原告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自制综艺授权书,依法取得上述作品在卡拉OK领域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此原告提供了(2021)湘长麓证民字第6141号(快男公证书)、(2021)湘长麓证民字第6142号(超女公证书)、自制综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予以证实,故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享有对其作品的合法权利进行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并通过取证及提交了“时间戳”工具取证的视频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证实,“时间戳”工具是权威第三方通过法定时间源和现代密码技术相结合而提供的一种服务,取证认证的视频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或者合理异议理由的情况下,应予采信。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40首音像作品存在于被告营业场所的点歌系统中,能够证实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音像作品放映服务,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放映权。

三、关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被告已构成侵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将本案涉案歌曲全部删除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在案证据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像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原告为维权的合理费用支出等因素,确定每首歌赔偿标准为人民币15元,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600元(40首×15元/首)。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蒙自玖柒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40个音像作品:《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六场《如燕》《DoReMi》《声律启蒙》《是什么让我遇见这样的你》《心恋》《谢谢侬》《是否我真的一无所有》《我的天空》《TellMe》《我的世界》《我的祖国》《南海姑娘》;《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七场《给你看》《易燃易爆炸》《寂静的天空》《阿楚姑娘》《小镇姑娘》《爱爱》《叶子》《演》《原来爱情这么伤》;《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八场《陪我走》《她来听我的演唱会》《盛夏的果实》《年轻的朋友来相会》《最远的距离》;《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九场《亲亲西藏》《我只在乎你》;《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总决赛第十场《改变自己》《北京北京》《WreckingBall》;《2017快乐男声》全国赛第三期《以舞为荣耀》《沧海轻舟》《易燃易爆炸》;《2017快乐男声》全国赛第四期《爱夏》《神经的拆弹专家》《夏天的风》《听不到》《自由行走的花》《神奇+非凡时代》,并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该40个音像作品;

二、由被告蒙自玖柒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6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蒙自玖柒歌舞厅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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