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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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郝**、张*信息服务费8万元; 二、被告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郝**、张*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项、第二项与被告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