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鑫宇森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刘斌堡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鑫宇森公司支付拖欠的资金312000元;2.鑫宇森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5.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诉讼中,刘斌堡村委会变更诉讼请求为:1.鑫宇森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270400元;2.鑫宇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8月2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为38084.40元;以27.0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3.鑫宇森公司赔偿刘斌堡村委会律师费损失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6日,刘斌堡村委会与鑫宇森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刘斌堡村委会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南坡部分土地发包给鑫宇森公司,从事种植、养殖有关设施农业和观光旅游、农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土地为710亩。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47年3月6日止。合同规定租地价暂定为每亩800元,第二年为880元每年每亩,以后每隔三年递增,每年80元。如遇政策调整,按照延庆区占地相关规定或遇刘斌堡乡相同承包年限和相同土地性质的土地价格调整时就低调整。随后鑫宇森公司开始经营建设苗圃。

2016年,因延庆区政府统一调整土地承包租金,因此双方于2016年7月10日根据2014年3月28日延庆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1期)第一条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所租赁的土地710亩,土地租金自2015年起统一调整为每年每亩1000元。以后每三年递增100元,经双方协商同意,于7月1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余按原合同所定条款执行。被告自2015年开始,一直履行原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规定,按时缴纳土地租金。

按照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鑫宇森公司应于2021年3月6日前,按每亩1200元规定向刘斌堡村委会交纳土地租金,经数次电话催要,鑫宇森公司找各种理由拖欠租金,最后迫于无奈仅交了54万元租金,尚欠31.2万元仍未交齐,导致刘斌堡村委会无法给村民发放土地租金,为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刘斌堡村委会诉至法院。

鑫宇森公司辩称,不同意刘斌堡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2016年7月10日的《补充协议》非鑫宇森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协议。2014年3月,刘斌堡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同意鑫宇森公司以800元/亩,以后每三年增加80元的价格租地。为此,鑫宇森公司承租710亩土地。自2015年开始,刘斌堡村委会以不交钱就不让走村里的路、不让进地里施工等为由按1000元/亩收取租金。2016年换了村干部,更是变本加厉,不按1000元/亩交租金,就断水、断电、封门。无奈之下,3月28日,鑫宇森公司只能按1000元/亩交租金,刘斌堡村委会逼迫鑫宇森公司在6月份签了不平等的补充协议,鑫宇森公司认为这份变更合同价款的补充协议无效。因为这份协议不是鑫宇森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且这份协议证明村委会不诚信。因国家退林还耕政策影响,苗木价格一落千丈,疫情更造成绿化工程大面积减少,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要求调整《补充协议》的承包费价格,恢复至原承包价格。因疫情原因,双方对承包费价格有异议,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交纳承包费,不属于违约,鑫宇森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此外,刘斌堡村委会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有争议的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6日,甲方(发包方)刘斌堡村委会、延庆县刘斌堡乡刘斌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刘斌堡合作社)与乙方(承包方)鑫宇森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一、土地状况1.甲方将其拥有所有权和/或使用权的部分土地发包给乙方从事种植、养殖、有关设施农业和观光旅游农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承发包面积:710亩,以乙方实际承包使用的实测面积为准。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33年,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47年3月6日止。三、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1.乙方以支票方式支付承包费,甲方收到乙方土地承包费的同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土地每亩起租价暂定为800元。第二年为880元,以后每隔三年地价增加80元。如遇政策调整按照延庆县占地相关规定或遇刘斌堡乡相同承包年限和相同土地性质的土地价格调整时,就低调整。2.定金为1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纳。本定金待承包费确定后抵充并入首年承包费。3.承包费以实际承包面积总计金额,每年一付,首年度承包费(减除已付的定金后)于承包土地全部交付乙方后10日内付清,之后承包费于每支付年的3月6日前付清。四、土地交付时间甲方应于2014年3月6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五、权利义务1.甲方保证发包给乙方的土地是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或合法承包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且原承包方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3.在承包期内,甲方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乙方与市、县、乡等政府部门沟通搭台,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手续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项目的各项审批,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争取项目或园区建设用地。争取所有国家及地方政府出资或者扶持的承包土地范围内及周边的水(包括灌溉设施)、电、路、通讯及环境美化等的建设和改善。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经营权,无偿提供现有在承包土地上水、电、路、通讯等设施的使用,由乙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和当地村民相同的费率;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出租给乙方的土地;除本合同约定承包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乙方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侵犯乙方因经营土地所取得的合法收益。5.为保持乙方的经营连续性,除非有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或者乙方主动放弃继续承包,否则甲方应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将上述土地按照本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继续发包给乙方。6.甲方保证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土地起租地价及调整比例不高于其他任何承包者(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政策)承包(流转)同类土地的价格水平和比例标准。7.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享有自主的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乙方并保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雇用甲方的村民。8.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承包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9.乙方应当承担出租期内因使用水利、电力、通讯等必要设施而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10.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确保所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养殖、有关设施农业和观光旅游农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综合发展,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乙方承包期间,对乙方投资项目给予的各项农林业扶持或补贴资金均由乙方享有,国家对当地扶持政策甲乙双方协商分配。11.承包期限内,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退还相应的乙方未使用承包年限的承包金。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其他各项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苗木及地上附着物等的赔偿或补偿费用均由乙方享有。七、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第三人就上述土地经营权、界线四至提出权利要求的,甲方应负责协调处理,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承包期限内,如果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拒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土地给乙方,则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所付的所有承包费,以及承担因解除本合同而发生的乙方向第三人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和乙方的预期收益损失;对乙方在承包期限内的所有投入本息进行全额补偿。3.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不得以断电、断水及断路等方式妨碍和干扰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全额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预期收益。4.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承包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到期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未按时缴纳因使用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所发生各项费用的责任,则由乙方自行承担。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双倍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6.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视为违约,可协商或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刘斌堡村委会将合同约定土地交付鑫宇森公司经营管理。2015年至2017年期间,鑫宇森公司按照1000元/亩/年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交纳承包费。2018年至2020年期间,鑫宇森公司按照1100元/亩/年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交纳承包费。2021年,鑫宇森公司应按1200元/亩/年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交纳承包费,共计852000元。2021年8月3日,鑫宇森公司向刘斌堡村委会交纳承包费581600元。此后鑫宇森公司未再交纳承包费。

2016年7月10日,刘斌堡合作社与鑫宇森公司就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4年3月6日,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第三(条)中的第1条款的规定,现根据2014年3月28日延庆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1期)第一条的规定,作以下修改:(1)所租赁的土地710亩,土地流转费自2015年起,统一调整为每亩1000元,以后每三年递增100元。(2)其余按原合同所定条款执行。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1年9月2日,刘斌堡村委会和刘斌堡合作社出具《证明》,内容为“刘斌堡村委会与鑫宇森公司于2014年3月6日签署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016年7月10日,以刘斌堡合作社名义与该公司就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并签署了补充协议,因该社隶属村委会,所以村委会愿就该合同和补充协议承担责任。”

另查,2021年9月16日,刘斌堡村委会就其与鑫宇森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与北京静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此,刘斌堡村委会向北京静言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2021年9月3日,刘斌堡村委会诉至本院,要求:1.鑫宇森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270400元;2.鑫宇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8月2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为38084.40元;以27.0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3.鑫宇森公司赔偿刘斌堡村委会律师费损失1000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土地系村民家庭承包的耕地,村民将土地流转给刘斌堡村委会,由刘斌堡村委会统一发包给鑫宇森公司。庭审中,刘斌堡村委会向本院提交《2020年刘斌堡村鑫宇森土地流转发放表》,证明2020年,刘斌堡村委会按照1100元/亩的标准向村民发放土地流转费。鑫宇森公司申请王红亮作为证人证明其签订补充协议时受到刘斌堡村委会胁迫。本院经与王红亮核实,王红亮称,其曾是鑫宇森公司的职工,2014年4月15日前后,其正在苗木公司看护房里,刘斌堡村干部韩志永带着十几个人,开了三辆车来到苗木公司,让其走人,说要封门,村委委员韩文利让其给鑫宇森公司的老板赵强打电话。刘斌堡村委会对王红亮的陈述不认可,表示王红亮陈述的事实不属实。鑫宇森公司认可王红亮的陈述,提出事情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6月,王红亮陈述的时间有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相关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刘斌堡村委会与鑫宇森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刘斌堡村合作社与鑫宇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内容明确约定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且刘斌堡村委会和刘斌堡村合作社共同出具说明,表示因刘斌堡村合作社隶属于刘斌堡村委会,所以刘斌堡村委会愿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承担责任。对此,本院不持异议。鑫宇森公司未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承包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刘斌堡村委会要求鑫宇森公司支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鑫宇森公司对于其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受到胁迫的主张,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在《补充协议》签订前,鑫宇森公司即已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故其该项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此外,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及《补充协议》对于本案承包费的调整幅度,本院认为调整后的承包费在合理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无明显不公平,亦未达到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故鑫宇森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调整承包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每日按照到期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标准计算,鑫宇森公司在庭审中因认为违约金过高提出了调整的请求,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将违约金的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标准计算。对刘斌堡村委会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鑫宇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律师费。经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对于发生纠纷后律师费的负担均无明确约定,故刘斌堡村委会要求鑫宇森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鑫宇森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承包费270400元;

二、北京鑫宇森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270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驳回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元,由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5元(已交纳),由北京鑫宇森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负担26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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