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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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岳煤矿装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鲁汶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10278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鲁汶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元,由原告山东鲁汶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由被告山东华岳煤矿装备有限公司负担7025元 如对本判决书不服,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