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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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2002年11月29日至2021年3月23日的利息1831666.67元,2021年3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二、驳回原告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白**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