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汪清干菜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延边汪清干菜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安**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为止,每月利息为20000元,暂计130000元;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每月2万元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延边汪清干菜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品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