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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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25850元,支付租金违约金776元。 二、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委托装修改造折旧款49356元,支付委托装修改造折旧款违约金493.56元。 三、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不销售的负1楼、负2楼、1楼、2楼共33000㎡的自有物业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6元,由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