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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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秦宝堂药业有限公司 吴忠市红寺堡区马杰中药材销售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秦宝堂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马*中药材销售社支付货款29900元及违约金1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马*中药材销售社、马*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西安秦宝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马*中药材销售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