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截至2021年2月18日的借款本金、手续费、违约金合计31950.15元以及从2021年2月19日起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被告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被告岑*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