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丁**停工留薪期待遇165477.96元、医药费238238元、护理费16915.5元,合计420631.46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