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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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瑞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利息19914.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7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沈*负担,被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