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善华金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复华轻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汇竑共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善华金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复华轻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投资款1000000元及投资收益150130元。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51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51元,由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善华金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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