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嵊州市苍岩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苍岩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165660.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2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73480.62元的80%计138784.50元,该款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负担63元,由被告嵊州市苍岩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