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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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超越远塑胶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超越远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86,040元; 二、被告湖北省超越远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7月31日的逾期利息19,344.40元以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86,0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喻*、滕*、杨*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湖北省超越远塑胶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湖北省超越远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84元,由被告湖北省超越远塑胶有限公司、喻*、滕*、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