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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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8.5%,约期为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6月9日,并约定如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抵押物为王**、张**名下的房产,产籍号:1-50-143-1042,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利证编号为,鞍房他证铁东字第××号。被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和抵押担保承诺书。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方信贷人员多次催收,2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原告方信贷资金安全,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询问,被告表示同意偿还该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张**共欠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张**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给付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如果被告没有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有权对抵押物为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建国路29号:面积122.13平方米,房权证铁东字**,产籍号:1-50-143-1042抵押房产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王**、张**承担,此款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275元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