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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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禹城市盛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申泉动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禹城市佳能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禹城市佳能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禹城市盛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申泉动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韩**、陈**分别依据个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的相应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47元,由被告韩**、陈***、陈**、禹城市佳能电器有限公司、禹城市盛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申泉动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