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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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83510.5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130456元; 三、被告***、***、***、王*、***、***、曹**、***、***、汤**、臧**、***、程**对被告***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应收案件受理费9939.67元(原告已预交9941.51),邮寄费440元,公告费780元,共计11159.67元由被告***、***、***、***、王*、***、***、曹**、***、***、汤**、臧**、***、程**负担。退还原告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84元。 以上被告***、***、***、***、王*、***、***、曹**、***、***、汤**、臧**、***、程**应给付原告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合计625126.2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