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泰鑫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2646号 原告:山东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太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8生,汉族,居民,住***。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住***。 负责人:徐勤旭,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乔丽 人民陪审员刘卫国 人民陪审员赵海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凯璇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